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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上海**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X**公司客服部客服专员期间,利用负责接听客户贷款电话咨询、编辑电话信息提交公司等职务便利,私自将客户信息通过微信等方式泄露给上海**限公司业务员刘某某,后刘某某联系客户、成功为对方办理贷款并取得业务提成。同年5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从刘某某处收受好处费人民币9,700元。

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查询时,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的亲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9,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刘某某、王**的证言,X**公司及上海XX**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订书、职务证明、关于员工马某某工作权限的说明,被告人马某某接听客户电话咨询后上报公司的邮件,被告人马某某与刘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微信转账记录,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说明,本院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金额计人民币9,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的亲属在本院审理期间代为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

二、退出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闵刑初字第2858号
  •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自报马某某,男;2007年10月因犯介绍卖淫罪被上海**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本案于2015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3日被逮捕。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群

  • 人民陪审员张丹

  • 人民陪审员陆明兴

  • 书记员宋召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