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清山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高清山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3)淄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5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高清山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清山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高清山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清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清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高清山,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审判人员
审判长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田秀珍
人民陪审员邹玉凤
书记员周帅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