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李**与王**、王**、王**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王XX、王XX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15)岷梅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被告王XX、王XX与王XX系叔侄女关系,2010年农历3月13日被告王XX未经王XX授权,私自将王XX使用的位于岷县梅川镇红水村2社的宅基地和自留地(长57米、平均宽15.68米)以88749元的价格转让于原告李XX,事后王XX未对该转让行为追认。土地转让款全部付给了王XX、王XX,土地交付原告后,原告在该土地上进行了填方、拉石料、砌石墙。后被告王XX将王XX、王XX、李XX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土地转让合同无效,2013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2012)岷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李XX返还王XX土地,王XX、王XX返还李XX土地转让款。李XX不服,上诉至定西**民法院,2014年5月8日定**院作出(2014)定中民三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李XX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提出反诉后未预交反诉费,本院就李XX在土地上进行填方、拉石料、砌石墙的损失未做处理,并告知其另案处理,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经李XX申请,本院委托岷县**中心对土地上进行填方、拉石料、砌石墙的工程造价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款为27717元,李XX不服,但未申请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本案庭审时李XX仍然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但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另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原告的陈述及(2012)岷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定西中院(2014)定中民三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李XX、被告王XX、王XX买卖土地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三人均对导致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王XX、王XX赔偿损失的部分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王XX对导致合同无效没有任何过错,原告要求其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足,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虽然对岷县**中心的评估结果提出异议,但拒绝另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故对该评估结果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王XX、王XX赔偿原告李XX填方、拉石料、砌石墙的损失18478元(27717元2/3),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130元,被告王XX、王XX承担270元。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李XX不服上诉称:三被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我们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后,三上诉人应赔偿因转让土地给我造成的损失。因我转让取得该土地后,进行了填方、砌墙及打井等工作,花费了近10万元,后经岷县**中心评估价格为27717元,故我认为各项损失按照30000元计算由三被上诉人赔偿合适,而原审按照27717元的三分之二计算没有依据,处理不当,请求二审按照30000元计算赔偿数额。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XX、王XX、王XX均服判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王**、王XX签订的租地合同,约定李XX永久性租用该土地,故该合同名为租赁实为土地转让合同,上诉人在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后亦未进行农业生产,因此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王**、王XX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三人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责任,而被上诉人王XX未参与转让,故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上诉人李XX要求三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依据不足,其要求三被上诉人赔偿300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500号
  • 法院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46岁,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1980年2月9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丁瑞林

  • 审判员康生悌

  • 审判员黄莉

  • 书记员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