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凤阳新**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崔**,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凤阳县粮食局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姚运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阳新**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1528682121(2-5)。
法定代表人: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雷雨,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燕
代理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