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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凤阳新**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凤阳新**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凤民二初字第01084号
  •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崔**,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凤阳县粮食局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

  • 委托代理人:姚运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凤阳新**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1528682121(2-5)。

  • 法定代表人:邓*,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赵雷雨,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燕

  • 代理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