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张**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八日作出(2012)利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山东省利津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利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张**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月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中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二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鲁03刑更17号
  • 法院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聚众斗殴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现在山**中监狱服刑改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浩正

  • 审判员尹世忠

  • 人民陪审员邹玉凤

  • 书记员周帅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