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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及其辩护人常卫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至9月,被告人季某某购买了仿警察冬季制式执勤服、长袖衬衫、肩章、警察标识、执法记录仪等。

2015年10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季某某穿戴警用长袖衬衫、帽子、肩章、标识、执法记录仪、警灯等,驾驶牌号为沪NXXXXX的尼桑轿车至本区海湾镇人民塘路、风筝路东100米处,拦停刘某某驾驶的搅拌车,谎称自己是上海市公安局交通治安执法大队的民警,要对超载的车辆予以处罚,并在要求**公司车队长唐某某前来后,以第一次查到不予处理,并留下了唐某某的电话号码后放行。

2015年10月1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季某某又至本区海湾镇浦星公路、莲都路南侧,以警察的身份拦停潘某某驾驶的土方车,要对超载的车辆予以处罚,后在得知该车系为其认识的公司拉货后予以放行。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唐某某、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季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季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衣服二件、证件一张、标识二个、肩章一副、证件套一个予以没收。

被告人季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沪0120刑初32号
  •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招摇撞骗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季某某。

  • 辩护人常卫国,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士龙

  • 书记员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