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与被告王*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34甲。
法定代表人贡平,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迪,系辽宁睿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梅竹
书记员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