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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与被告王*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与被告王*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2209号
  •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房屋买卖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34甲。

  • 法定代表人贡平,系该单位局长。

  • 委托代理人李迪,系辽宁睿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梅竹

  • 书记员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