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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甲犯诬告陷害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高*、时*等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甲犯诬告陷害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告人高*、时*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告人陈*乙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告人肖*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告人牟*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八月六日作出(2015)岚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于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牟*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日照市人民检察院阅卷期限依法从审限中扣除。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

(一)诬告陷害事实

2014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向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报案称,其本人被人绑架至日照市岚山区甲镇甲村附近山中。公安民警接警后在岚山区甲镇甲村通往乙镇的山道上找到陈**。陈**向民警陈述,怀疑是甲镇乙村李*实施了绑架。后经公安机关调查,陈**用铁链、挂锁等伪造了绑架现场,虚构其被绑架一事,想通过报假警的方式达到报复李*的目的。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伪造现场照片等书证及被告人陈*甲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事实

1、2013年冬季的一天,被告人陈*甲驾车至日照市某广告公司找到被告人高*、时*夫妇,让其帮忙修改岚**法院(2013)岚民一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高*、时*夫妇私自伪造了民事调解书,且由高*联系被告人陈*乙帮助陈*甲伪造岚**法院的公章。陈*乙联系了被告人肖*,肖*联系其上家伪造了岚**法院的公章。后高*通过陈*乙提供的手机号码,从肖*处拿到公章。陈*甲支付一些钱后从时*夫妇处领走伪造的公文和印章。被告人陈*甲利用伪造的民事调解书到日**管所将某牌号厢式货车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证人王**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印章印文检验鉴定书、扣押的伪造的“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印章、伪造的(2013)岚民一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等书证以及被告人陈**、高*、时*、陈*甲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2、2014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联系被告人高*帮其伪造“莒县中**民委员会”印章,后高*联系被告人陈*乙,陈*乙联系到被告人肖*,由被告人肖*联系其上家伪造了该印章。被告人陈*乙的司机卜某某依照陈*乙的安排,驾车至日照市枣庄路与淄博路交叉口附近找肖*拿到了该印章,并支付了几十元钱。后卜某某将该印章送到某广告公司,陈**花钱从高*夫妇处拿走了该印章。后陈**利用伪造的印章伪造了住所证明,给王**办理了“日照市岚山区某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手续。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证人卜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印章印文检验鉴定书、伪造的“莒县中**民委员会”塑料薄片印章、伪造的住所证明、被告人陈**、高*、时*、陈**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3、2014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联系他人伪造“莒县中楼镇大陈家军子村村民委员会”印章,并利用伪造的印章伪造了经营场所房屋权属证明,办理了延续烟草专卖临时许可证的手续。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证人王**的证言、印章印文检验鉴定书、伪造的“莒县中楼镇大陈家军子村村民委员会”圆头形印章、被告人陈**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4、2014年12月17日,季*联系被告人肖*伪造“日照市东港区某安装工程公司”印章。肖*联系其上家伪造该印章。同年12月19日中午,季*驾车至日照市泰安路南侧烧烤店附近向肖*支付150元,购买了该印章。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证人季*的证言、辩认笔录、伪造的日照市东港区某安装工程公司印章、印章印文检验鉴定书、手机彩信照片、被告人肖*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5、2014年12月份,被告人牟*帮助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肖*伪造“日照**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同年12月16日,牟*将该印章的照片通过彩信发送给肖*。肖*联系其上家伪造了该印章。后该印章由肖*的妻子刘某某送至隋某某在日照市某窗帘店内,隋某某向刘某某支付50元购买了该印章。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另案犯隋某某的供述、辩认笔录、印章印文检验鉴定书、伪造的“日照**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彩信截屏照片、被告人肖*、牟*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6、2014年夏天,被告人牟*联系被告人肖*伪造中专毕业证并向肖*提供了所需的照片。肖*联系其上家制作了加盖伪造印章的日**生学校的中专毕业证。牟*向肖*支付50元购买了该毕业证。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辩认笔录、扣押笔录清单、伪造的日**生学校中专毕业证、被告人肖*、牟*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7、2014年5月份,李*帮助他人联系被告人肖*伪造中专毕业证,肖*联系其上家制作了加盖伪造印章的日照**术学院的中专毕业证。李*向肖*支付50元后拿到该毕业证。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证人李*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肖*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另认定,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陈**因涉嫌诬告陷害他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及其妻子王*花因发生争吵报案至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中**出所,后王*花举报陈**伪造印章一事,并上交了陈**伪造的多枚印章。公安民警在中**出所传唤陈**,陈**如实供述了伪造印章的事实。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高*、时*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被告人陈*乙经高*电话联系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并在公安民警的指示下,给被告人肖*发送手机信息称想刻假章。次日,公安民警在二人约定的地点,将肖*抓获归案。被告人牟*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

该事实,有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构成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告人高*、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构成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告人陈*乙帮助陈*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构成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告人肖*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告人牟*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陈*甲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被告人高*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以被告人时*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以被告人陈*乙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以被告人肖*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被告人牟*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牟*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1、上诉人购买伪造的日**生学校的中专毕业证,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一审判决认定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量刑过重,上诉人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夏天,被告人牟*提供了一张一寸照片,并花50元钱从肖*处购买了一份加盖伪造印章的日**生学校的中专毕业证。

该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质证的辩认笔录、扣押笔录清单、伪造的日**生学校中专毕业证、被告人肖*、牟*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认定的其他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牟*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原判定性准确;上诉人牟*购买伪造的日**生学校中专毕业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予纠正;原审被告人陈*甲构成诬告陷害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原审被告人高*、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原审被告人陈*乙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原审被告人肖*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原判定性准确。

关于上诉人牟*的上诉理由,本院分析如下:

(一)上诉人牟*关于“购买伪造的日**生学校的中专毕业证,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可见,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处罚的行为实际上只有两个:伪造行为和明知的贩卖行为。本案中上诉人牟*虽然购买了假学历,但是没有证据证实其参与伪造或者用于贩卖,因此不应以犯罪论处。故上诉人牟*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二)上诉人牟*关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量刑过重,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综合考虑牟*所具有的自首等情节而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量刑适当,本院不再予以重复评价;但根据上诉人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牟*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系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牟*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以及本案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5)岚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对原审被告人陈**、高*、时*、陈**、肖*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第五项中对上诉人牟*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撤销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5)岚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第五项中对上诉人牟*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牟*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三、上诉人牟*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日刑终字第102号
  • 法院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牟某,女。

  • 原审被告人陈**,男。

  • 原审被告人高*,男。

  • 原审被告人时*,女。

  • 原审被告人陈*乙,男。

  • 原审被告人肖*,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娟

  • 代理审判员王学文

  • 代理审判员王竹新

  • 书记员佟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