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经查明,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庐民调确字第0009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邓支青,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范**,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杜鹏
审判员苏星
审判员姚海军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