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邓**与安徽宝**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经查明,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庐民调确字第0009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庐执字第01503号
  •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邓支青,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 被执行人:安徽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 法定代表人:范**,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杜鹏

  • 审判员苏星

  • 审判员姚海军

  •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