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3)界刑初字第00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犯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曾先后获得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尚未执行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杨**,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高中文化,现在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廷华
审判员牛鸿雁
代理审判员韩笑
书记员郑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