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太建设**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许**,原审被告郴州**路管理局、胡**,原审第三人郴州市北**发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民法院(2015)郴民一终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太建设**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太建设**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小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
委托代理人:许友国,湖南省郴州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胡**。
原审被告:郴州**路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国庆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勇,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乐,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郴州市北**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国庆北路公路大厦1303号、1309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勇,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乐,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登辉
代理审判员陈星润
代理审判员欧阳卓
书记员沈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