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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太建设**限公司与许**、郴州**路管理局、胡**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太建设**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许**,原审被告郴州**路管理局、胡**,原审第三人郴州市北**发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民法院(2015)郴民一终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太建设**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365号
  •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太建设**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

  • 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曾小平,该公司员工。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

  • 委托代理人:许友国,湖南省郴州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原审被告:胡**。

  • 原审被告:郴州**路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国庆北路11号。

  • 法定代表人:李**,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孙勇,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杨乐,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审第三人:郴州市北**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国庆北路公路大厦1303号、1309号房。

  •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孙勇,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杨乐,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登辉

  • 代理审判员陈星润

  • 代理审判员欧阳卓

  • 书记员沈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