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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南通通**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南**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张**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通高民初字第02199号
  •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

  • 被告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18号。

  • 法定代表人黄**。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吴晓萍

  • 书记员杨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