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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宝**任公司与史*、史仍往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济**限公司与被告史*、史仍往、姜**、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史仍往、姜**、范**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济**限公司诉称,2014年4月18日,被告史*、史仍往与原告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鲁H鲁H货运车辆各一辆,租赁时间自2014年4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租赁费用每月租金10585.00元等,该合同由被告姜**、范**承担担保责任。但被告史*、史仍往于合同签订当日,在原告驻地将鲁H、鲁H挂货运车辆开走后,只交纳了32204.00元租赁费用,至今就该车辆共拖欠原告租金94816.00元,虽经多次催要,被告就是拒不偿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史*、史仍往偿还原告车辆租赁费94816元,2、被告姜**、范**承担连带清偿那个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各两份,证明原告是涉案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对被告依法享有诉权。

2、车辆租赁合同一份,证明2014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史*、史仍往之间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车辆租赁期间、租赁费用、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并由被告姜**、范**提供担保。

3、租金缴纳明细表,证明被告史聪分四次向原告缴纳了32204元租赁费用后,不再履行合同约定的缴纳租赁费的义务,共欠交租赁费94816元。

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可以证明原告对本案涉及的车辆拥有所有权,该车辆系正常经营性营运车辆,符合法律规定的车辆租赁的条件;原告提交的证据2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史*、史仍往之间存在车辆租赁合同关系,同时可以证明被告姜**、范**对该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3虽为单方制作,但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关于租赁费的约定及尚欠租赁费94816元的事实。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辩称

被告史*、史仍往、姜**、范**未作答辩及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史*、史仍往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史*、史仍往共同租赁租赁原告的鲁H号、鲁H号货运车辆两辆,租赁期间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租赁费用为每月租金10585元,按月交付。并由被告姜**、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在原告所在地,将鲁H、鲁H挂货运车辆交付给被告史*、史仍使用,同日,被告史*、史仍往向原告交纳车辆租赁费用32204.00元。合同到期后,产生租赁费用127020元,现尚欠原告车辆租赁费94816.00元,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史*、史仍往偿还原告车辆租赁费94816元。2、被告姜**、范**承担连带清偿那个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史*、史仍往提供了租赁车辆的服务,被告依约应承担支付车辆租赁费用的义务。原告依据车辆租赁合同、租金交纳明细表,要求被告史*史仍往偿还车辆租赁费14582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范**为被告史*、史仍往租赁车辆向原告提供担保,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车辆租赁费的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姜**、范**对车辆租赁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史*、史仍往、姜**、范**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史*、史仍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济宁**限公司车辆租赁费94816元。

二、被告姜**、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被告史*、史仍往、姜**、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任商初字第2639号
  •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济**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姬创新,经理。

  • 委托代理人崔勇(特别授权)。

  • 委托代理人姜英奎(特别授权),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史*。

  • 被告史仍往。

  • 被告姜晴晴。

  • 被告范**。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仝义杰

  • 书记员马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