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卫滨区永远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永远租赁站)诉被告林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二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远租赁站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远租赁站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市卫滨区永远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新乡市卫滨区永远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新乡市卫滨区永远建筑设备租赁站。
经营者王**。
被告林州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跃立。
委托代理人高迈,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铎
审判员闫雪
人民陪审员郭力
书记员谢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