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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安盛天平财**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市民初字第2135号
  •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196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 委托代理人马俊锋,男,1980年9月2日生,汉族,济南槐荫志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张**,女,1964年2月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 被告安*天平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 代表人魏强,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孟凡斌,男,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郭常德

  • 人民陪审员兰俊兴

  • 人民陪审员申淑芹

  • 书记员赵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