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诉卢**、邹*、乐山市五**展有限公司、四川大**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章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章宗*,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五通桥区。
委托代理人:王建兵,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卢**,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吴胤园,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存,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委托代理人:罗飞,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五**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
法定代表人:谢*,经理
被告:四川大**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余小兵,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兵,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志清
书记员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