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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宗春诉卢**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诉卢**、邹*、乐山市五**展有限公司、四川大**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章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乐中民初字第782号
  •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章宗*,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五通桥区。

  • 委托代理人:王建兵,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 被告:卢**,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 委托代理人:吴胤园,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邹存,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 委托代理人:罗飞,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乐山市五**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

  • 法定代表人:谢*,经理

  • 被告:四川大**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 法定代表人:余小兵,经理

  • 委托代理人:刘兵,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志清

  • 书记员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