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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通**限公司与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通**限公司与被告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钦州通**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钦州通**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的受理费25元,由钦州通**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桂0703民初225号
  •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钦州通**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164号。

  • 法定代表人黄*,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翟池海,该公司职员。

  • 被告何**。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志敏

  • 书记员黄彰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