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与被告冯**、冯*、范**、高密经济开发区朝阳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冯*所有的位于高密**道曙光路西侧精神卫生中心商住楼083营业房一幢,房权证号:潍高房权证:2.2-0064874。
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
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郭**。
法定代理人郭振好。
法定代理人高蕾。
被告冯**。
被告冯*。
被告范**。
被告高**朝阳中学。
审判人员
审判员岳红
书记员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