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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冯**、冯*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与被告冯**、冯*、范**、高密经济开发区朝阳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冯*所有的位于高密**道曙光路西侧精神卫生中心商住楼083营业房一幢,房权证号:潍高房权证:2.2-0064874。

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

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鲁0785民初574-2号
  •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郭**。

  • 法定代理人郭振好。

  • 法定代理人高蕾。

  • 被告冯**。

  • 被告冯*。

  • 被告范**。

  • 被告高**朝阳中学。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岳红

  • 书记员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