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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县**有限公司与河北**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新县**有限公司与河北**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北**旅行社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划拨了被执行人河北省**社银行存款43775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支取该款后,表示同意对余款暂缓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安*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安执字第306号
  •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安新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董**,系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博勋,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谭正,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河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

  • 法定代表人崔**,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韩铁强

  • 审判员张英辉

  • 审判员张志民

  • 书记员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