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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灵民初字第03815号
  •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薛**,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

  • 委托代理人:李峰,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王双,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夏*,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任艾萍

  • 书记员周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