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任**与被执行人中**公司宁国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宁*一初字第02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宁*一初字第024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任**,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司宁国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负责人:王**,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执行员徐浩
书记员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