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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中国人民**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任**与被执行人中**公司宁国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宁*一初字第02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宁*一初字第024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执字第02709号
  •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任**,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司宁国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 负责人:王**,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 执行员徐浩

  • 书记员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