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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心医院与被执行人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心医院与被执行人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心医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4)江永法民初字第4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4)江永法民初字第4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江永法执字第204号
  •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中心医院。

  • 法定代表人肖**,院长。

  • 委托代理人岑生华。

  • 被执行人周**。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志文

  • 审判员雷建宇

  • 审判员李彦鸿

  • 书记员何文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