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心医院与被执行人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心医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4)江永法民初字第4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4)江永法民初字第4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肖**,院长。
委托代理人岑生华。
被执行人周**。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志文
审判员雷建宇
审判员李彦鸿
书记员何文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