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孙*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09)惠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5月7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月2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中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孙**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1年度监区级、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孙**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淄刑执字第4015号
  • 法院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孙**,现在山**中监狱服刑改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贾士亮

  • 审判员尹世忠

  • 人民陪审员邹玉凤

  • 书记员周帅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