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09)惠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5月7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月2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中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孙**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1年度监区级、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孙**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孙**,现在山**中监狱服刑改造。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士亮
审判员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邹玉凤
书记员周帅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