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朱*、徐**垫付款纠纷一案,原告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徐**。
委托代理人冯根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吉夫,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
委托代理人毕健波,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胜霞,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
委托代理人夏正元,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春华
代理审判员陈静超
人民陪审员缪祖兴
书记员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