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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朱*、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朱*、徐**垫付款纠纷一案,原告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张开民初字第00425号
  •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垫付款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

  • 委托代理人冯根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詹吉夫,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朱*。

  • 委托代理人毕健波,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赵胜霞,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徐**。

  • 委托代理人夏正元,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春华

  • 代理审判员陈静超

  • 人民陪审员缪祖兴

  • 书记员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