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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联**限公司、五河县**有限公司与张**、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五河县**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五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董**,被上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被上诉人五河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原审被告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蚌民二终字第00287号
  • 法院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 委托代理人:董红光,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港联**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

  • 法定代表人:苏原,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程东林,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河县**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

  •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胡王明,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陈*,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顾咏君

  • 审判员张青

  • 代理审判员石克链

  • 书记员王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