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五河县**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五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董**,被上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被上诉人五河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原审被告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代理人:董红光,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港联**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
法定代表人:苏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东林,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河县**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王明,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顾咏君
审判员张青
代理审判员石克链
书记员王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