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遗漏诉讼主体为由,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男,194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王**,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丁秀琴
书记员金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