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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遗漏诉讼主体为由,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兴民初字第8653号
  •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男,194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 被告王**,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丁秀琴

  • 书记员金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