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朱*申请执行北海市**限责任公司关于合作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依据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银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2266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15年7月31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5)银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海市**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债权部分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5)银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朱*。
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路中段还珠堂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强
审判员梁福希
审判员庞林海
书记员余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