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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北海市**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朱*申请执行北海市**限责任公司关于合作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依据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银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2266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15年7月31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5)银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海市**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债权部分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5)银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银执字第173号
  •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合作协议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朱*。

  • 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路中段还珠堂202室。

  •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曾强

  • 审判员梁福希

  • 审判员庞林海

  • 书记员余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