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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周**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调确字第53号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4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6000元未受偿。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湖*执民字第1552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湖德执民字第3472号
  •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胡**。

  • 被执行人周**。

审判人员

  • 执行员王海明

  • 代书记员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