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兴良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乾安**资公司、北京德**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乾安县兴良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乾安县兴良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25元,退回原告5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乾安**机械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乾安县。
负责人:王**。
被告:乾安**资公司,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潘**。
被告:北京德**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艳华
代理审判员张雷
人民陪审员张沿江
书记员徐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