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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业合作社与乾安**资公司、北京德**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兴良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乾安**资公司、北京德**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乾安县兴良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乾安县兴良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25元,退回原告5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乾民重初字第22号
  • 法院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乾安**机械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乾安县。

  • 负责人:王**。

  • 被告:乾安**资公司,住所地,乾安县。

  • 法定代表人:潘**。

  • 被告:北京德**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开发区。

  • 法定代表人: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艳华

  • 代理审判员张雷

  • 人民陪审员张沿江

  • 书记员徐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