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屋、车辆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杨**。
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万科新城雪溪苑1-04。
法定代表人廉志利,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韩广柱
审判员吕正才
代理审判员王晓宇
书记员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