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天津**科医院、天津永**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
被告天津**科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穆**,院长。
被告天津永固同旺**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环瑞南路与辰达路交口西北侧焕景园13-2-502。
法定代表人杨**。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赵志刚
书记员李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