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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天津**科医院、天津永**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天津**科医院、天津永**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辰民初字第5765号
  •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姓名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被告天津**科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254号。

  • 法定代表人穆**,院长。

  • 被告天津永固同旺**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环瑞南路与辰达路交口西北侧焕景园13-2-502。

  • 法定代表人杨**。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赵志刚

  • 书记员李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