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周**、达州市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2011)大英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8月2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5年11月3日,被执行人周**、达州市通**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赔偿款94819.07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刘**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671号案未清偿借款94819.07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刘**,男,生于1979年8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周**,男,生于1972年1月21日,汉族,四川省达川区人,居民,住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达**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立波
审判员蒲军
审判员郝得钊
书记员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