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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以“被告魏*乙外出打工具体住址不明”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青0121民初168号
  •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雷某某,女,藏族,居民。

  •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桂芳

  • 书记员祁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