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志文
审判员雷建宇
审判员李彦鸿
书记员黄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