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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湘1125执23号
  •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

  • 被执行人王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志文

  • 审判员雷建宇

  • 审判员李彦鸿

  • 书记员黄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