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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张**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青0103民初85号
  •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女,汉族。

  • 被告:张**,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魏亚冬

  • 书记员刘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