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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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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女,汉族。
被告:张**,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魏亚冬
书记员刘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