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冯*,居民。
被告:叶*,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费江华
书记员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