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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鲁**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杨xx与鲁**抚养费纠纷一案,安**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鲁**给付抚养费48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480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杨*,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2)安*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云0181执9号
  •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杨xx,女,汉族,2006年11月16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

  • 法定代理人杨丽红,女,汉族,1986年2月10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

  • 被执行人鲁**,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云南省大姚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军

  • 审判员周洪

  • 审判员徐树荣

  • 书记员刘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