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杨xx与鲁**抚养费纠纷一案,安**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鲁**给付抚养费48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480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杨*,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2)安*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杨xx,女,汉族,2006年11月16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
法定代理人杨丽红,女,汉族,1986年2月10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
被执行人鲁**,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云南省大姚县人。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周洪
审判员徐树荣
书记员刘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