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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凤民一初字第03393号
  •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女,1986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 委托代理人:胡文娟,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李*,男,1985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姜鹏

  • 书记员梁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