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女,1986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胡文娟,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1985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姜鹏
书记员梁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