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陆*,居民。
委托代理人陆兴明,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秋菊,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加卓
书记员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