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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沭韩民初字第01108号
  •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陆*,居民。

  • 委托代理人陆兴明,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张秋菊,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乙*,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加卓

  • 书记员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