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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与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代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埇民一初字第09819号
  •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代某,男。

  • 委托代理人:马飞、马良志,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甲,女。

  • 被告:张**,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广文

  • 书记员杜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