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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但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本案通知期间内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183民初343号
  •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农民。

  • 被告焦*,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志永

  • 书记员张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