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沈*甲与被告沈*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沈*甲以自愿撤诉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沈*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马某某、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某某,女,回族。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青海省祁连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沈*甲,女,回族。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女,回族,系原告沈某甲的母亲。
被告沈*乙,男,回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福林
书记员马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