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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沈**与沈*乙分家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沈*甲与被告沈*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沈*甲以自愿撤诉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沈*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马某某、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祁民一初字第361号
  • 法院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某某,女,回族。

  •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青海省祁连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 原告沈*甲,女,回族。

  •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女,回族,系原告沈某甲的母亲。

  • 被告沈*乙,男,回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韩福林

  • 书记员马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