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段**、段体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199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段**,女,199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段体卷,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冬梅
书记员纪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