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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8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太少民初字第00432-3号
  •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

  • 委托代理人陆永秋,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倪*。

  • 法定代理人宫某。

  • 法定代理人周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陆红一

  • 代理审判员罗红星

  • 人民陪审员吴明珠

  • 书记员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