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赵*、赵*、原审原告黄**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赵**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赵**撤回再审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系黄锦真之长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系黄锦真之次子。
以上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锦真,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审原告黄**,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玉
审判员张霞
代理审判员吴孝军
书记员石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