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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赵**与被申请人赵*、赵*、原审原告黄**代位继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赵*、赵*、原审原告黄**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赵**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赵**撤回再审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14民申14号
  • 法院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代位继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系黄锦真之长子。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系黄锦真之次子。

  • 以上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锦真,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

  • 原审原告黄**,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玉

  • 审判员张霞

  • 代理审判员吴孝军

  • 书记员石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