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秦**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
委托代理人卢万英,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
审判人员
审判员梁春霞
书记员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