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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被告若继续共同生活,应依法补办结婚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皖1221民132号
  •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 被告:周*,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振田

  • 书记员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