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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主委员会与陈**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淮安市**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加**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淮安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司、已注销)是淮安**小区的开发商。双方诉争房屋为加州城小区A区综合楼三楼8、9号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加州城小区A区综合楼三楼为物管用房,面积376.82㎡。2007年7月3日,加**司向该小区物管企业淮安**总公司移交物管用房,物管用房承接证明中载明:”在A区综合楼三楼计303.758㎡,A、B、C、D区4个大门计88.507㎡,共交付392.265㎡”。目前,诉争房屋由陈**占有使用。

加**委会陈述诉争的8、9号房屋属于物管用房,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陈**陈述上述房屋所有权人为加**司,尚未移交给加州城小区的物管公司。双方均未提供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原审法院到房屋登记部门亦未能查到该房屋的产权信息。加**委会认可陈**提供的物管用房承接证明的真实性,但认为不能证明本案诉争的房屋没有移交。加**委会未能提供诉争房屋的移交证据。

一审中,加**委会诉称,加**司开发的加州城小区于2007年4月竣工交付后陈**一直占用业主共有的A区综合楼三楼8、9号房屋,该房屋在建设规划时被定为”物业用房”,但陈**一直拒绝归还,致物业公司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现诉请法院判令陈**搬出加州城小区A区综合楼三楼8、9号房屋。

一审中,陈**辩称,加州城小区A区综合楼三楼8、9号房屋由其占有使用。该小区建筑面积约11万㎡,根据相关规定,应提供大约3u0026permil;的物管用房给业主委员会。2007年7月3日,加**司办理了物管用房移交手续,共移交392.265㎡,其中A区综合楼三楼1-7号房屋为物管用房,8号和9号房屋开发商自留,并非物管用房。请求驳回原告加**委会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的前提是物权已明确。本案诉争房屋物权尚未明确,且加**委会未提供证据证明诉争房屋已移交其使用,故加**委会要求陈**搬出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加**委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加**委会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加**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根据建设规划许可证存根及竣工图手续足以证明诉争房屋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一审法院认定诉争房屋权属不明确错误。2、陈**主张诉争房屋系开发商自留没有证据。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加**司应提供不低于4u0026permil;比例即440㎡的物业服务用房,而加**司仅提供392㎡物业用房。2007年7月3日的物管用房承接证明并不能证明物业公司代表全体业主放弃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且物业公司也无权代表。3、陈**侵占诉争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陈**辩称,加州城小区总建筑面积约11万㎡,按照3u0026permil;的比例应提供330㎡物管用房,而加**司事实上已提供392㎡的房屋,加**司已经履行了义务。且2007年7月3日移交物业用房时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加**委会要求陈**迁出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另查明,2007年7月3日的《加州城小区物管用房承接证明》载明:根据相关要求我公司向小区物业及业主无偿提供物业公共用房:①在A区综合楼三楼计303.758㎡;②A、B、C、D区4个大门计88.507㎡,共交付392.265㎡。(小区总建筑面积约110000㎡3u0026permil;u003d330㎡)符合政府相关规定要求。加**委会在二审中陈述,加州城小区A区综合楼三楼1-7号物业用房面积为303.758㎡,诉争的8号、9号房屋没有交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2007年7月3日《加州城小区物管用房承接证明》及加**委会的陈述,加**司并没有将诉争房屋移交给业主或物业公司。现因加**司已经注销,加**委会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应当承担加**司权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主张权利。即使陈**无权占用诉争房屋也不能成为加**委会要求陈**搬出房屋的理由。至于加**司提供392.265㎡的物业用房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综上,加**委会要求陈**搬出诉争房屋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加州城业委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淮中民终字第02799号
  • 法院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主委员会。

  • 委托代理人薛美林、殷昌吉,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栋,居民。

  • 委托代理人薛忠凯,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蒋其文

  • 审判员季明丽

  • 代理审判员田庚

  • 书记员李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