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联合**舆县分公司诉被告赵**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被告赵**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舆县分公司撤诉。
诉讼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联合**舆县分公司,地址:平**皇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芳,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男,汉族,住平舆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清霞
代理审判员王少华
人民陪审员陈媛媛
书记员李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