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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联合**舆县分公司诉被告赵**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联合**舆县分公司诉被告赵**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被告赵**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舆县分公司撤诉。

诉讼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平民初字第00737号
  •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联合**舆县分公司,地址:平**皇大道西段。

  •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王文芳,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赵**,男,汉族,住平舆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蔡清霞

  • 代理审判员王少华

  • 人民陪审员陈媛媛

  • 书记员李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