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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舆**办事处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组诉被告许**、段**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平舆**办事处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组(下称城东二组)诉被告许**、段**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驻马**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驻民三终字第204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又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驻马**民法院又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驻民三终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2年用村民组的共有财产在村民组的土地上建造平房19间。建成后出卖10间,剩余9间。1999年分别被二被告侵占2间。经多次反映要求返还,二被告拒绝返还;故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房屋,并返还损失4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舆**办事处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组在1999年居民组已经被撤销,故原告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平舆**办事处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平民初字第01133号
  •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平舆**办事处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组。

  • 诉讼代表人刘**,男,汉族,1973年7月22日出生,住平舆县。

  • 诉讼代表人常立恒,男,汉族,1969年3月28日出生,住平舆**办事处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组。

  • 被告许**,男,汉族,住平舆县。

  • 被告段喜红,女,汉族,住平舆县。

  • 第三人平舆**办事处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平**乐大道南段西侧。

  • 负责人陈**,该居委会支部书记。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蔡清霞

  • 代理审判员王晓颖

  • 人民陪审员陈媛媛

  • 书记员李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