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平舆**办事处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组(下称城东二组)诉被告许**、段**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驻马**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驻民三终字第204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又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驻马**民法院又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驻民三终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2年用村民组的共有财产在村民组的土地上建造平房19间。建成后出卖10间,剩余9间。1999年分别被二被告侵占2间。经多次反映要求返还,二被告拒绝返还;故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房屋,并返还损失4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舆**办事处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组在1999年居民组已经被撤销,故原告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平舆**办事处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平舆**办事处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组。
诉讼代表人刘**,男,汉族,1973年7月22日出生,住平舆县。
诉讼代表人常立恒,男,汉族,1969年3月28日出生,住平舆**办事处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组。
被告许**,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段喜红,女,汉族,住平舆县。
第三人平舆**办事处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平**乐大道南段西侧。
负责人陈**,该居委会支部书记。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清霞
代理审判员王晓颖
人民陪审员陈媛媛
书记员李梦思